采购人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银行账户资金进行协议采购的,不再将资金划转省级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为了约束采购人按合同及时向经销商付款,采购人采购前需向省财政厅出具签字、盖章的《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直接向经销商支付自筹政府采购资金承诺书》(见附件2)。
(二)采购人填写《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见附件3)。
(三)采购人在协议供货经销商(同一品牌)之间择优选择经销商。
采购人在实施协议采购办公设备前,若发现协议经销商销售的同品牌、同配置、同质量、同售后服务的价格高于其了解的非协议经销商的价格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以下选择权:
1.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不指定品牌条件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可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商之外另行选择经销商,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该经销商除具备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②经销商经销该产品的年限应达到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编制的办公设备协议供货招标文件规定的年限;
③该经销商必须有生产厂家销售该产品的授权;
④在石家庄市有售后服务人员,且上门服务;
⑤其提供的单台产(商)品价格应比协议供货当日价格低5%(此外,仍可提供各种实物赠品和其他优惠);
⑥经销商同意向有关部门出具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基本情况表、承诺书(包括商品名称、型号、配置、质量、售后服务承诺等)。
3.可在已确定的协议供货经销商范围内自行询价,但询价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价格的,询价无效;
4.按近期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同品牌、同配置、同质量、同售后服务办公设备的价格随标,但须征得中标经销商的同意。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附有效证明材料),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初步意见,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在办公设备协议经销商之外另行选择其他经销商。其余程序与纳入协议供货的相同。
(四)河北省财政厅签发《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见附件4)。采购人在办公设备协议经销商之外另行选择其他经销商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向其签发《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一次性供货通知书》(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