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与我省签订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汽车。
第四条 协议供货遵循的原则。协议供货除遵循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简化采购环节;
(二)预先确定(厂家、经销商、商品型号、优惠率或优惠价格)原则;
(三)保证质量、节约资金、诚信服务;
(四)保护采购人、制造厂、经销商三方利益;
(五)确定一定时限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销商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分别确定:
(一)小汽车。对采购量较大的品牌,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与汽车制造厂直接进行单一来源谈判,确定小汽车的型号、内部配置、优惠价格等。与我省签订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每一个汽车制造厂要在石家庄市委托1至2个经销商,负责日常协议采购的供货与结算;
(二)办公设备。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的确定,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每一品牌一次确定若干系列,每一品牌在石家庄市确定3家(含3家)以下经销商;
(三)协议供货期限:一般情况下小汽车一年一定;办公设备一季度一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销商确定后;省财政厅代表省级采购人与中标的汽车制造厂签订《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协议供货协议》(格式略),办公设备供(经)销商(以下统称“经销商”)向省财政厅出具统一格式的《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承诺书》(见附件1)。
第七条 省财政厅将中标的协议供货经销商以及协议供货的产(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通知省级采购人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一)落实资金。采购项目属于纳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持省财政厅国库处签字、盖章的《政府采购专项资金 季度用款计划书》(格式略),证明资金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