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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
 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
        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交通工具(以下简称小汽车)和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汽车、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
  (一)小汽车:已与我省签订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汽车制造厂生产的符合国家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各种类型小汽车;
  (二)办公设备:同一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且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内的办公设备。
  以下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范围,由采购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招标。
  (一)同一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的办公设备;
  (二)编入部门采购预算但逾期报送部门年度采购计划的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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