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中医药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坚持正面教育,引导广大中医药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弘扬中医传统的优良医德医风,强化“以病人为中心”和“服务第一、质量至上”的思想观念。抓好职业道德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督与制约机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规范服务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
五、大力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
(十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县级中医院建设,着重在完善功能、增强实力上下功夫,提高综合服务和急诊抢救能力。大力开展农村中医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的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提高现有人员掌握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方法防病治病的能力。积极筛选和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和水平。农村中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数量要以县为单位逐步达到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总数的20%以上。
(十五)深入开展创建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活动。按照“以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积极参与初级卫生保健”的思路,精心筹划新一轮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农村中医工作规律,力求在解决农村中医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全省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经验。已经建成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的,要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其它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创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保证创建工作健康发展、取得实效。
(十六)继续开展对口帮扶活动。实施新一轮农村薄弱中医院帮扶计划,多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完善措施,做到改善办院条件和加强内涵建设并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和完善服务功能并举。实行城乡中医院结对帮扶,促进中医药人才、技术向农村流动。县级中医院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中医药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
六、逐步完善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卫生经济政策
(十七)努力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中医药拨款政策和投入机制,确保各级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逐步增加。各级财政要继续将中医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合理安排中医专项经费。各地用于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性经费原则上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对实施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中医医疗机构,药品结余上缴财政的部分,财政给予全额返还。适当放宽对中医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核定比重。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赞助,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形成多渠道筹措中医药经费的机制。对中医机构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免征有关规费、税金。加强中医药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中医药经费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