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
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123号 2002年11月2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邮政局、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和南京铁路分局拟定的《江苏省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江苏省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邮政局、民航江苏省管理局、
南京铁路分局 二00二年九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3月15日施行,《条例》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等六个环节的全过程加强监督和管理。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平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理化性能复杂,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的特点。由于涉及面广,接触人员多,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等各个环节中稍有不慎就易导致事故的发生,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今年以来,我省相继发生了一些影响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在生产、经营和运输等环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责任不落实、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必须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深刻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认真按照《条例》的要求,抓紧抓好危险化学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非法从业的个人要依法坚决打击,对非法从业单位要依法坚决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进行严格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坚决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