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根据《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现予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向受检者随机抽取。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在抽样时,应当出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监督检验任务书;抽取样品的方法和数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章条文顺序变动的,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