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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现予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向受检者随机抽取。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在抽样时,应当出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监督检验任务书;抽取样品的方法和数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章条文顺序变动的,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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