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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现予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全民所有的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的护堤、护岸、护库等水利工程的防护林木的年更新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单列下达省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上述规章条文顺序变动的,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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