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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2002)
*注:本篇法规中的“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已被《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现予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

  一、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全省蚕种场、蚕种冷库的建设,由省茧丝绸行业总会统一规划。”
  二、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九条第一、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车辆所有人聘用外地驾驶员时,应当查验受聘人的驾驶证、身份证件。”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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