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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落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待遇问题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
 关于认真落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军队
 离退休干部医疗待遇问题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2]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落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待遇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认真落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军队
           离退休干部医疗待遇问题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做好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规定,现就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已纳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列帐管理。其药品的使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尚未纳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的,医疗费仍按原办法执行,但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不得定额包干到乡镇,已实行定额包干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干部不参加医改,医疗保障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厅[2001)61号)执行。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的医疗费用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文件规定之前,仍按七部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6号)文件规定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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