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管理
1、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执业许可,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公开招标而中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办者,必须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大中型医疗机构中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或兼职的,须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原有从业人员中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予转岗。
4、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允许根据居民需求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服务,延伸性服务的价格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放开。对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5、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基本服务规范和管理办法等,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培训与考核,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能配备省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常用、急救药品,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要与其服务内容和诊疗范围相适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从合法经营药品的单位购药,保留完整的购药凭据。对流通到社区的假冒伪劣药品,要依法予以打击。
7、各地要根据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条件、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群众满意度等多方面因素,建立综合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评价。
七、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把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列入政府工作目标,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与措施,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