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下划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享;省级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彩票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享;市县级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市县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按照上述分享范围,中央与地方共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省或市县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或市县分享40%;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根据中央政策再行考虑。
(三)基数的确定。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2001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下划;省和市县级企业所得税以中央和省核定数为基数,个人所得税以2001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根据确定的所得税基数,按改革方案明确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各市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核定的基数,差额部分由省财政实行定额返还;如果大于核定的基数,差额部分由各市定额上解省财政。
(四)征管体制。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收入征管脱节,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
1999年7月1日以后在各地新设立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各项地方税收,仍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征收,除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外,其它地方税及附加从2003年起作为市、县级收入不再缴入省级国库,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彩票个人所得税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征收,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五)本改革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2年。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对改革方案实施前按临时解缴比例缴入地方各级国库的所得税收入数,按分享范围和比例作相应调整。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为增加县级可用财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省因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下划增加的收入,将全部用于调减县级负担。具体政策规定另行通知。
(二)2002年起中央及省投资新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省与市或县按“5:5”比例分享。企业分立、合并以及资产重组等改组改制的企业,不作为新建企业参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