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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2002]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防止重复建设和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将《安徽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安徽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决定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省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行所得税收入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结合安徽实际,进一步调整、规范和完善省对下财政体制,理顺省与市、市与县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鼓励并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调动各地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二是保证各地的既得利益和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三是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步逐年到位;四是统一规范,所得税收入分享的范围和比例全省统一,保持财政体制的规范;五是力求科学公平,便于税收征管,促进各地经济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我省按比例分享。对核定的各市所得税收入基数予以保证,实行增量分成。
  (一)分享范围。按照国务院规定,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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