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切实加强对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行署)要成立由联系金融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明确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间要职责明确、配合有序,并根据职责要求加强协调与沟通,共同做好工作。
(二)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在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密切关注事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和创建工作全局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研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案和意见。要进一步做好安全区测评工作,通过测评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金融环境和金融发展状况,并及时将测评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继续抓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降”工作,密切关注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督促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防止不良贷款“反弹”。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规范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对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督促金融机构加大清收盘活力度,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其保全信贷资产。继续加大风险化解和处置力度,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处置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依法打击金融“三乱”,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依法做好市场准入、退出的行政审批工作;严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关,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动态考核,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同时,还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按市场原则优化布局,进行业务创新。
(三)金融机构要切实发挥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主体作用。要进一步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严格遵守《
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法违规经营,切实完善内控制度和加强内部稽核力度,提高内控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不良贷款,提高经营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拓展业务,妥善处理好自身发展与支持经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力求在发展中解决金融风险问题。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经营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与协作,争取各方面对金融工作的支持。
(四)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推动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规范破产、改制行为,不能借改制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要按市场原则处理银企关系,促进新型银企关系的建立;公安、工商、司法、税务等部门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支持金融机构保全、清收盘活不良资产维护金融债权;宣传媒体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金融知识和金融法规政策,宣传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目的、意义;健全银行同业协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切实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抵制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维护银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开展诚信工程建设,着力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