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要规范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按照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要求,凡是市场体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要介入,不要“越位”,对满足社会需要而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则要积极介入,不能“缺位”。正确界定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着力解决好财政支出“越位”和“缺位”问题,努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重点支出的需要。
(四)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
《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只能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本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开设,必须依照《
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办理《开户许可证》后,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户,其余的银行账户必须撤消。各部门、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拨付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一)各部门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必须根据按预算、按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原则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资金必须划入与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部门或单位的银行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拨付,应先由用款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划入该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基本存款户,严禁将资金拨付给其他部门或单位。
(二)除按规定必须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外,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越级拨付财政资金,也不得将应由财政预算渠道下达的财政资金直拨给主管部门转拨。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融资、拆借,也不得办理提取现金业务。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财会字[2001]41号)的规定,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会计和出纳岗位责任制,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严禁一身二任。认真做好财政性资金的账户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报表齐全、账账相符、账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