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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 2003年元月2日)

  为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近年来我省先后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00]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00]52号),对促进我省财政性资金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财政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性资金管理责任制。要在强化财政管理的同时,坚持依法理财,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确保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一)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化财政预算约束机制。各部门要根据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分轻重缓急,急事先办,实事求是地提出本部门的收支建议数,财政部门要合理测算各项定额,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并在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严格按财政预算执行。
  (二)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收入管理。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预算收入征收、入库、解缴、退付的管理,严禁越权减税、免税、缓税等行为。要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税、骗税、逃税、抗税行为,真实、准确、及时地收缴各种预算收入款项。凡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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