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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通知

  (四)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文化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城市社区建设和旧城改造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要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配套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规模、用地标准和功能,纳入建设规划的公共文化配套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如期实施。
  (五)保证基层文化设施用地,加强对基层文化设施用地的监督管理。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对于现有的基层文化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挪作他用。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改变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或拆迁基层文化设施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切实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不低于原有的规模。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有价值历史建筑的有效保护。
  (六)州(市、地)要重点建设好群众艺术馆、图书馆、博物馆。市辖区要在搞好文化馆、图书馆建设的同时,加强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抓好文化馆、图书馆建设。乡镇要建立健全集文化、宣传、广播电视、电影、体育、科技培训、精神文明指导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各级编委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事业编制。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服务建设要保证基本的建筑面积,达到满足基本功能的要求。行政村要因地制宜建设好多功能文化活动室。
  (七)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不断完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服务中心必要的设备,改善基层文化馆的服务和工作条件。要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加大对各级图书馆自动化设备的投入,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要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和挪用,对被挤占挪用的文化设施和用地,要予以收回。要加强对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千方百计为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等开辟文化活动场所;边远山区和人口分散的少数民族地区,要积极发展文艺演出队和流动舞台车、汽车图书馆、电影大篷车等,积极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
  三、建立健全基层文化机构,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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