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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整治旅游客运行为。交通、公安、旅游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旅游车辆的运营及管理规定、旅游车辆驾驶员的管理要求等管理措施与办法,统一颁发旅游车辆准运证,理顺旅游车辆的运营主渠道,预防各种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采取联合行动,重点查处未经主管部门核准发放营(准)运证(牌)的车辆非法从事旅游客运,以及危及客运安全的报废车辆运营、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等行为;严厉打击在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抢拉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
  (三)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开展对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健全景区(点)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指示功能,治理景区(点)厕所及环境脏、乱、差的老大难问题,规范景区(点)门票及其价格;坚决查禁从事封建迷信或有损国家形象的违法活动,打击强买强卖、尾追兜售以及抢劫盗窃和骗财骗钱等危害景区(点)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取缔旅游景区(点)的各种非法摊点。
  (四)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组织开展旅游商品销售市场执法检查,对旅游购物、消费场所环境进行综合治理,重点查处购物商店、个体摊贩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和虚假宣传,购物点与导游人员相互串通私授私收回扣的非法行为,达到旅游购物、消费无宰客。
  (五)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导游服务市场。集中力量和时间,严厉查处重点旅游区无合法证件和无正当手续从事导游活动,伪造和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达到导游服务无“野导”;严厉打击借导游服务之名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伴游”等非法活动。
  (六)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低于成本经营,以虚假广告招徕游客,导游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以及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行和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旅行社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普查,将一批低质旅行社退出市场,将一批政治、业务素质不合格的导游人员清理出队伍,并在全行业通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政府负责,明确责任。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各市(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各市(地)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协调,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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