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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2002)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法仁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一次性塑料
              制品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止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三、第五条第一款列为第七条,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四、第五条第二款列为第六条第一款。
  五、第五条第三款列为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未标注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回收标志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
  六、第六条修改为第八条。
  七、第七条修改为第九条。
  八、第八条修改为第五条。
  九、第九条修改为第十一条。
  十、第十一条第(一)项列为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未办理申报登记擅自生产或销售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目列为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暂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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