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
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
(京人发[2003]32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
1.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范围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含聘用具有外国国籍人员以及与其它用人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
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原签定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可续定劳动合同,也可改签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不能间断。
3.受聘人员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
受聘人员下列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1)在本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
(2)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复员、转业到本单位之前在部队服役的年限;
(3)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并办理手续调入本单位之前的连续工龄;
(4)因机构改革整建制撤销、合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后,在原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
4.试用期的适用范围及试用期限的确定
试用期只适用于聘用新调入的人员,并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接收的初次复员、转业到本单位的复员、转业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确定,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5.聘用合同生效期限
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医疗期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