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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动物饲养场防疫管理办法(2002修订)

  (二)马属动物的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马媾疫、焦虫病、锥虫病;
  (三)羊的口蹄疫、布氏杆菌病、兰舌病、羊痘、羊疥癣、炭疽;
  (四)猪的口蹄疫、猪瘟、猪传染性水泡病、猪呼吸和繁殖综合症、炭疽、猪喘气病、猪萎缩性鼻炎、布氏杆菌病、猪霉形体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弓形体病、旋毛虫病、囊虫病、绦虫病、蚴病;
  (五)禽的新城疫、禽流感、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白痢、鸭瘟、小鹅瘟、白血病、霉形体病、球虫病。
  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动物疫病的发生情况,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前款规定的动物疫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在引进动物前,应当对饲养场地、设施等进行消毒,并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疫。经检疫确认引进的动物没有传染病时,方可进场。
  从境外引进动物的防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在出场前,必须经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法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不得出场。
  第十条 发现动物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动物饲养场必须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防疫措施,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防疫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或者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疫源,采取紧急控制、扑灭措施,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或者解除疫区封锁令。
  第十二条 被划定为封锁区的动物饲养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严禁人、动物及其产品和可能被污染的产品进出动物饲养场。在特殊情况下进出时,必须报经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并进行消毒;
  (二)对病、死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动物饲养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处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费用由动物饲养场承担;
  (三)在动物饲养场的进出口设置消毒设施,对场内的设施和场地进行消毒。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动物的粪便、垫草和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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