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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购买硝酸铵、氯酸钾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持公安机关颁发的储存许可证,到省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办理购买批准,购买单位凭批准的文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
  五、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仍可实行购销合同鉴证做法,凭生产企业凭照和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可直接与硝酸铵生产厂家或厂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的驻江西的销售机构签订购销合同,经省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鉴证后,办理购买手续。
  六、硝酸铵、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出售硝酸铵、氯酸钾,必须收验《爆炸物品购买证》或者经省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鉴证的购销合同,严格按照购买证或者经鉴证的购销合同上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七、对无证或者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和氯酸钾的,或者将硝酸铵、氯酸钾销售给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八、按国办发[2002]52号文件规定,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确定的雷管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对雷管逐枚编码打号。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自国办发[2002]52号文发布之日起不得出厂。对库存的未编码打号雷管,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有条件补号的可以补号后销售、使用;没有条件补号的,要有组织地予以销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督促生产企业抓紧完成雷管编码打号的试生产,完善编码打号工序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刻痕深度编码打号。所有工业雷管打码生产线必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提请并通过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的验收。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未编码打号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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