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2]57号 2002年12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防科,工办、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省国防科工办、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供销社 二00二年十一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成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国办发[2002]52号文发布之日起,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控严管。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各级政府、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严清理整顿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厂(点)。
二、对生产、经营企业目前库存的硝酸铵化肥、氯酸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经贸委、供销社、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摸底,并将摸底情况及生产厂(点)分布及库存数量于2002年12月30日前上报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统一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三、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