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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2]56号 2002年12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赣府发[1999]27号)精神,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国家公务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可享受医疗补助;
  (二)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应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实行分级管理;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六)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横向调剂的补助功能,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做到收支平衡。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和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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