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属于按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执行的,继续予以保留,由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支付。
16.随同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三)关于历史拖欠问题的处理。
17.关闭破产煤矿拖欠的在职职工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抚恤救济人员抚恤金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经核实后予以补发。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关闭破产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发未发的工资。应发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加上国家政策性补贴计算;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因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则按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降低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8.拖欠的职工医药费,经核实后予以补发。被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经核实后予以退还或在售房时相应抵扣。
二、加强对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煤矿关闭破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统一领导。
煤矿关闭破产工作,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矿山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省总工会、财政部驻江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有关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政策衔接和协调服务。
关闭破产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帮助煤矿做好关闭破产工作,具体负责矿区及周边乡村稳定工作,落实社会职能单位移交、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生活费发放等政策,协调工农关系。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参与煤矿关闭破产工作。
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煤矿的关闭破产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有关资源枯竭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企业做好宣传教育、制定方案和具体操作等工作。
关闭破产煤矿分立前所在的矿务局(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具体操作。矿务局(公司)要成立关闭破产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关闭破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要有明确分工,并由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关闭破产的日常工作。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