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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严禁开采国家规定禁止开采的矿产,不得随意开采国家规定限制开采的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应的专项规划。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设立新建矿山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规划条件。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的矿产储量相适应,不得低于本规划确定的相应矿床规模的最低开采规模,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符合本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方向及开采规划分区;符合本规划确定的新建矿山对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二)资质条件。具有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
  (三)技术条件。具有经认定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具有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包括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采选方案,符合规定要求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设计指标,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的综合开发、综合利用方案或者有效保护方案,安全措施等。
  (四)环保条件。具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第五章 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资源、市场



  引进来,走出去,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充分利用省外境外国外资金、技术、资源和市场,建立安全稳定高效的矿产资源可供体系。
  一、加强国内区域合作,充分利用省外资金和资源
  吸引省外资金勘查开发我省矿产资源。积极引进省外资金和技术勘查开发我省矿产资源。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国石油天然气、中联煤层气等公司及沪、浙、闽、苏、粤、鲁等发达省、市的资金和技术进入我省勘查开发石油、天然气、铬、铂、金刚石、宝玉石等短缺矿产及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
  积极策应参与西部大开发。利用我省一些矿种的勘查开发力量优势,积极参与东天山—北祁连、秦岭中西段、西南“三江”中南段、攀西—黔中、红水河—右江和西藏“一江两河”等西部资源集中区的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稀土金属、贵金属、非金属、铀、煤等矿产和地下水的勘查开发。
  二、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外资金和资源
  吸引境外和国外资金勘查开发我省矿产资源。积极贯彻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发非油气矿产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开放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加大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管理与服务,健全有关的政策和法规,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依法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探矿权人依法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力,大力吸引外资勘查开发我省矿产资源。重点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经验的外商勘查开发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金、银、钽、铌、铅、锌、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镍、钛、金刚石及其他特色优质高效矿产资源。支持勘查开发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和在开发利用中提高共伴生组份利用率。
  鼓励支持赴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鼓励和支持勘查开发国内、省内急缺而别国尤其是邻国资源潜力大的矿产资源。鼓励赴越南勘查开发铬铁矿、富铁矿和富锰矿,赴泰国、老挝、缅甸、蒙古勘查开发钾盐、富铜矿、金、宝玉石等,使之成为我省稳定的海外矿产资源供给基地。鼓励和支持到国外勘查开发投资环境好、能带动我省相关技术设备和劳务输出、获取较好经济效益的矿产资源。
  三、利用国内外矿产品市场,建立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体系
  从全球资源战略出发,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保证和满足经济建设需要为目的,发展矿产品国际贸易,提高进出口效益。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省内和国内矿产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矿产品进出口政策,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秩序,逐步改变以“低出养高进”为以“高出养低进”的进出口模式,控制钨、稀土、萤石等原矿出口,鼓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精、深加工的矿产品出口。鼓励进口原矿和初级矿产品,鼓励省内企业利用国外矿产资源发展深加工产品,尽量减少成品进口。对省内紧缺的大宗矿产资源要逐步实现省外国外供矿来源多元化,建立我省长期、稳定、经济、合理的供应体系。

第六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走“绿色矿业”之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一、总体要求
  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加强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省生态环境发展的总体目标体系。建立并完善矿山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监测、报告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度。
  督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占用土地复垦、(次生)地质灾害防治等法定义务。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进行查处。已停止采矿或关闭的矿山、坑口,必须及时做好土地复垦。
  引导矿产开发利用企业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加强环境保护技术方法研究。
  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在我省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区选择不同类型、影响大的大型矿区,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试点。通过示范工程,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二、新建矿山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探索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
  (一)新建矿山对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1.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3.禁止新立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4.禁止土法采选冶炼金矿和土法炼砷、铅锌、焦硫等;
  5.禁止新建含硫大于3%的煤矿;
  6.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7.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开采矿产资源;
  8.限制新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
  9.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二)加强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新立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论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和破坏。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执行国家认定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山生态环境影响报告应包括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次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规定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三)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矿产勘查阶段须查明矿区环境地质条件,预测矿产资源开采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治理建议;矿山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基建和开采时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和预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一并验收和移交使用。矿山闭坑阶段对矿山环境治理要达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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