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各用人单位要在2003年2月28日前落实以上六项措施,用人单位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数据库。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2003年1月10日前向用人单位发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通知,督促用人单位在2003年1月31日前如实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推广应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系统,在2003年2月28日前完成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数据库。未督促用人单位申报和未按时完成数据库建立的,视为未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凡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尚未对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的,必须在2003年3月15日前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要安排到国家指定的职业病防治医疗单位进行诊断和治疗,体检和诊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逾期不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监督到位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防范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作为安全生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加大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保障
《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主管卫生、工业、工商工作的领导每年要听两次以上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了解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对自治区下达的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要认真组织完成,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从2003年1月起,要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报告制度,各市(地)每月5日前根据上月工作情况填写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进度报表(由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下发)上报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