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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抓好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各地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抓好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2003年1月20日前,以市(地)为单位,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会同经贸、工商等部门共同举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班,要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参加。通过学习培训,使用人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培训工作进行督查,自治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市(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未按要求举办培训班的市(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培训的情况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在当地媒体上公布。
  (三)督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各级工会组织要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各用人单位在2003年2月28日前举办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班,将《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车间、班组和每一个职工。用人单位要将《职业病防治法》塑料片悬挂在厂区显要位置,让职工知情知法,帮助职工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用人单位所开展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进行核查。
  二、以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对象,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必须高度重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高度重视这些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在近期,要做到:
  (一)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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