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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202号)


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实施“十五”计划和“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推进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市集聚和辐射功能,培育新的经济和财源增长点,做大、做强、做稳财源基础,带动和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专项安排用于部分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自治区本级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项目确定与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用于南宁市、柳州市和北海市的项目开发,并委托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参与运作的资金(以下简称一类资金);第二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专项用于有关各市(地)基础设施建设和自治区本级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二类资金);第三类是由自治区财政投入但自治区人民政府未确定具体建设项目,而由有关各市(地)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统筹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三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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