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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初评。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推荐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奖励委员会根据初评汇总结果,以会议形式作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超过3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单项奖励金额为50万元,其中3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于为本自治区服务的科学研究;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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