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8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2]67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根据国务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当地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另行制定,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