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1月30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李兆焯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管理,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等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包括:
(一)书信;
(一)各类文件;
(三)各类单据、证件;
(四)各类通知;
(五)有价证券。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件类物品,即信件以外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包括:
(一)非公开发行的书籍、报刊;
(二)具有通信内容的图文资料、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
(三)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寄递,包括信件和信件类物品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
第六条 县级以上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