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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

  第七条 在禁挖区外采挖树蔸树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挖的树蔸树木必须用于制作盆景、根雕、园林绿化或者科学研究;用作薪炭的,限于采挖树蔸和农村居民采挖,且只能本人家庭生活自用;
  (二)必须取得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
  (三)采挖的树木不属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六条禁止采伐或者采挖的树木。
  第八条 在禁挖区外采挖树蔸树木,必须取得采挖许可证。但是,采挖苗圃培育的树蔸树木和采挖迹地更新需要挖掘的树蔸的除外。
  因制作盆景、根雕、园林绿化或者科学研究需要采挖树蔸树木的,采挖许可证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挖树蔸用作薪炭的,采挖许可证由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核发。
  第九条 申请采挖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挖树蔸树木的具体用途;
  (二)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采挖的证明材料;
  (三)采挖树蔸树木的具体地点、树种、数量;
  (四)采挖方式和技术要求。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者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和前款所列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发采挖许可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禁止采挖树木用作薪炭,禁止采挖树蔸用作薪炭出售。
  第十一条 采挖人必须按照采挖许可证核定的地点、树种、数量和采挖方式、技术要求采挖树蔸树木。
  第十二条 采挖人采挖树蔸树木后,必须即时采取填埋采挖坑口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
  第十三条 运输树蔸树木必须持有运输证。运输胸径5厘米以下的生产用苗的除外。
  托运人申办树蔸树木运输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一)野外采挖的树蔸树木,提交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挖许可证;
  (二)苗圃培育的树蔸树木,提交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者国有苗圃、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
  (三)采伐迹地更新挖掘的树蔸,提交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者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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