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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
 政府部门第五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闽政[200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精神,现将省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减少审批等事项(共59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直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公布不再保留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等事项,凡涉及机构“三定”方案有关内容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新的决定执行。涉及省级政府部门向各设区的市政府下放的事项,各市要做好衔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防止管理脱节。要坚决防止对下放事项扩大审批权限、审批内容等行为发生。各设区的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对部分下放事项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切实做到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
  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省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目录

  一、省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57项)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取消2项审批事项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改建、扩建及验收(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增加生产品种);
  (2)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
  2、取消5项审核事项
  (1)稀土采矿许可证;
  (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有关项目审核中的民爆器材临时调拨、民爆器材专用设备企业凭照、民爆器材技术转让、民爆器材科研项目立项、民爆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民爆器材新产品准产证、民爆器材产品生产定型、试生产及生产线验收;
  (3)全国性旧货流通企业经营资格;
  (4)申请出口罐头的工厂代号;
  (5)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3、取消1项核准事项
  旧货市场、跨地市经营的旧货企业经营资格。
  (二)省教育厅
  1、取消2项审批事项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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