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
政府部门第五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闽政[200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根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精神,现将省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减少审批等事项(共59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直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公布不再保留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等事项,凡涉及机构“三定”方案有关内容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新的决定执行。涉及省级政府部门向各设区的市政府下放的事项,各市要做好衔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防止管理脱节。要坚决防止对下放事项扩大审批权限、审批内容等行为发生。各设区的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对部分下放事项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切实做到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
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省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目录
一、省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57项)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取消2项审批事项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改建、扩建及验收(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增加生产品种);
(2)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
2、取消5项审核事项
(1)稀土采矿许可证;
(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有关项目审核中的民爆器材临时调拨、民爆器材专用设备企业凭照、民爆器材技术转让、民爆器材科研项目立项、民爆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民爆器材新产品准产证、民爆器材产品生产定型、试生产及生产线验收;
(3)全国性旧货流通企业经营资格;
(4)申请出口罐头的工厂代号;
(5)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3、取消1项核准事项
旧货市场、跨地市经营的旧货企业经营资格。
(二)省教育厅
1、取消2项审批事项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