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改进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部门整体功能作用。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或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与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联系制度,及时收集企业生产、经营、销售和资信等情况,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培育一批稳定的中小企业客户群;(三)城市商业银行要明确市场定位,选准信贷切入点,把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四)农村信用社要在保证农业信贷投入的同时,筹集资金支持有市场、有效益、信誉好、能还本付息的乡镇企业发展;(五)人民银行要加强货币信贷政策窗口指导,并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
四、改进信贷管理,强化激励机制
(一)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制度。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结合即将建立的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科学合理地反映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为贷款发放提供便于操作的可靠依据。
(二)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授信制度。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授信,在制度和标准上要有别于大企业,要符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防止由于信贷授信不及时或标准过高而将大部分中小企业排斥在信贷支持对象之外。
(三)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分支机构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其贷款审批权。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集中、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下放的原则,在现有基础上,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增强分支机构对市场的反映能力,防止由于贷款审批权过度集中或审批环节过多,影响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及时信贷支持。
(四)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各商业银行对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已经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并将信用贷款额度纳入综合授信总额之中。各商业银行要提高对信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对企业还款能力的分析水平,防止过分依赖担保防范风险和回避责任的倾向,积极开拓信贷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