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实行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不定期召开省政府工作情况通报会议,通报一个时期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和省长、副省长需向会议通报的工作情况,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廉政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和精简会议。每年对各项会议作出具体安排,纳入部门预算。一般不越级召集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到省开会。提倡多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四十条 在省内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只由分管部门负责同志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人员随行。所到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一律不搞辖区边界迎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按规定标准就餐。
第四十一条 不得接受分管部门和基层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得到基层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职权的影响接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礼金、购物券。
第四十二条 要管好家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四十三条 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及重要国有资产变更重组等,都要经省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并按程序操作。
第四十四条 省政府领导成员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支部活动。
第四十五条 省政府领导成员对自身廉政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进行全面检查。党组书记和副书记要同班子成员谈心,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级管一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和行业的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第四十七条 省长、副省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包扶工作联系点,加强同基层的联系,了解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