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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督办检查和工作落实制度

  第三十一条 督办检查的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批办的重要工作;省委确定由省政府落实的重要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办的重要工作;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省政府文件确定的重要工作;省政府领导批办的重要工作;省人大、省政协确定由省政府办理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事项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由省政府督办检查室负责督办检查,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副省长的决策事项或批示,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处牵头实施督办。
  第三十三条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督办要点,并对落实中涉及全局或难以落实的问题,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和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落实。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督办检查事项的落实工作,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办理结果,由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反馈,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呈送省政府有关领导。
  第三十四条 实行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制。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省政府由主管领导负责,对涉及分管部门的列入督办的重点工作应提出明确的落实质量、时限要求,责任到人,并且要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落实情况。省政府秘书长在督办落实中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协助省长、副省长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十五条 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省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落实,不搞层层批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省长、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或省政府有关会议进行协调落实。
  第三十六条 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要配合省长切实推进和落实省政府在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对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所确定的重点工作及省长的批示,都要按分工协作的原则合力推进。凡重点工作涉及分管战线的,都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列入督办,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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