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省直和地市上报的工作总结和安排意见及调查报告、会议纪要等,经有关领导阅知后,凡无新意,对全局工作没有实际指导意义的不予转发。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除在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紧急会议上的讲话外,会上已经印发的不再发文;会上没有印发而又确需印发的,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后由会议主办单位印发。
第二十五条 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全省专业性工作会议,除省政府办公厅主办的外,其它会议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办单位下发会议通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一律自行行文。
政务活动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转变工作作风,减少应酬和一般性活动,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和地方组织的庆典、剪彩、首发式、首映式及地方节日等活动。确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报省政府办公厅协调办理。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领导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调研题目、安排考察活动。省长的调研考察活动,由省政府秘书长协调安排,按规定进行新闻报道;副省长由协助工作的省长助理或省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安排。需新闻报道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安排新闻单位进行报道。新闻报道内容要经协助工作的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审定。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领导成员出访由省外办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领导出访每年要统筹安排,注重出访的实际效果,出访结束后要形成出访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政府领导成员会见来访的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要及其他各界要人,由省外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台湾省政要及其他各界要人应报省台办审核并提出意见,之后分别报省政府办公厅呈省政府秘书长或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审核,报送有关领导审定后安排会见。
第三十条 副省长出差(出访)或休养,应向省长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省政府秘书长外出直接向省长和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报告。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出差(出访)或休养,应向主管副省长报告,并通报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领导成员外出返哈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