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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省政府协调会议由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其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省政府决策贯彻落实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 省政府党组会议由省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为省政府党组成员。其主要任务是:学习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讨论省政府机关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政府系统廉政建设问题;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十八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部门和行署、市政府提出申报意见,经协助工作的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后,报分管副省长签字同意,送省政府秘书长或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审核,呈省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定。会议纪要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省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有关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签发。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各行署、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或转有关厅局提出办理意见后,按分工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重大问题,报送省长审批。
  第二十条 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省人大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第二十一条 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上报国务院的文件,由省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涉及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政策性文件或属新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政策的文件,由省长或授权的副省长签发;其他内容十分重要或涉及面广的文件,由省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涉及某一战线或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文件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省长的,须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批签发。上报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办理的事项,有关办理情况的文件,由省长审批签发。
  第二十二条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属于传达省政府决策事项或内容重要的、涉及面广的文件,由分管副省长或省政府秘书长审批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常规性文件,一般由省政府秘书长或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审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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