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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承担专项任务或临时工作。
  第九条 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省长工作。
  第十条 省长出国访问和离省期间,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协调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省政府党组按党章规定和省委要求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的重要决定;分析形势,通报情况;总结和部署省政府工作。
  第十三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省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由省长或由省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确定会议议题、决定召开时间。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其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分析经济形势,研究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省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由省长或由省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确定会议议题、决定召开时间,出席人员为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也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相关的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或者副省长主持召开,由省长或者副省长确定议题、决定召开时间,出席人员为与议题有关的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根据需要,有些专题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办公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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