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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
 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2003]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2月9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完成新一届省政府领导班子肩负的带领全省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必须加强省政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领导集体和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央、省委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工作需要,特制定如下规定:

学习制度

  第一条 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法律知识以及国际经贸知识;深入学习与分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必要的计算机应用知识。
  第二条 坚持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原则,注意坚持写读书笔记。每年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入研究一两个与分管工作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提出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和措施。
  第三条 认真参加省委中心组学习。
  第四条 每年安排几次集中学习,聘请有关专家就金融、证券、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高新技术、信息化和有关法律知识等热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和研讨。也可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及解决我省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学习研究。
  第五条 分期分批到中央党校脱产学习。
  第六条 省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省长亲自抓班子学习计划的落实,亲自主持学习会议。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协助省长抓学习。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省政府办公厅做好学习的具体安排工作。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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