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
住房用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2003]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进一步建立完善我省土地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国有土地资产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保证房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减少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依法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近些年来,全省这方面工作有一定发展,但是,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日趋活跃,如不及时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土地权益将得不到保护,造成房地交易受阻,住房二级市场发育受限,政府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另外,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致使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便民、利民、护民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施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总责的责任体系,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二、强化措施,加快进度,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如期完成
(一)加快工作进度,按时完成任务。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地要在200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今后,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也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变更登记;在旧城改造动迁或建设用地审批时,对依法取得土地证书的给予相应补偿,凡未交出原土地证书进行变更登记的,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时,应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作为项目权属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各级政府要明确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保证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对急于上市交易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的,要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权属调查清楚的基础上,优先办理。
(二)依法办事,规范行为,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土地登记发证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技术标准较高的复杂性工作。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技术要求,制定适合本地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依法办事,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