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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5日)废止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京价(房)字[2002]477号)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建委: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25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为初装修,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施工企业实际中标价格为准,原则上高层住宅不超过1400元/建筑平方米;多层住宅不超过1000元/建筑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贷款利息按实际发生贷款额计算,但贷款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70%。
  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开发企业可按住房楼层、朝向上下浮动,其幅度不得超过基准价格的3%。分割零售单套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即整幢楼房平均价格不得突破基准价格。
  四、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到北京市物价局领取《北京市收费监督卡》。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收费监督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五、凡已审批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销售价格仍执行最高限价。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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