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45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省劳动保障厅 2002年8月29日)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长期患慢性病或患大病、重病、特殊病等情况时,个人支付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给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的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所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省直参保人员)。
  第三条 省直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在一个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长期患慢性病或患大病、重病、特殊病时,个人支付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给参保人员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时获得的资金帮助。
  第四条 省直参保人员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从上年度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结余中划入65%;
  (二)省直医疗救助资金的利息;
  (三)社会捐助资金和其他可用资金。
  第五条 省直医疗救助资金由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筹集,设立专户管理使用。
  第六条 省直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原则上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