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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及拨补办法的通知

  四、其他
  (一)实行“退耕还林,以粮代赈”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计委、西部办、财政、林业、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二)为确保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项目县(市、区)要在有退耕还林任务的乡(镇)粮所、粮站落实专人负责退耕还林农户的粮食供应工作,及时上报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统计报表,并按规定保管好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自治区财政厅等7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粮食供应及粮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1]162号)停止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供应月报表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供应月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公斤(原粮)、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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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品种│ 本月供应│ 粮食入库│ 粮食质量│ 粮食购进│ 本年度累计供应│
│     │ 粮食数量│  年度 │  等级 │  成本 │  粮食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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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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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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