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品种和质量。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的品种主要是稻谷。退耕农户需要大米的,可按稻谷与标一米的折率67%供应大米;退耕农户需要进行玉米、面粉等品种串换的,供粮企业可根据库存粮食品种情况与退耕农户协商兑换。
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库存粮食生产年限超过2年(不含2年)以上的,应经过自治区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达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才能供应,确保补助粮食的质量。承担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建立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质量档案,质量档案单要长期保存,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和陈化粮供应给退耕农户,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户的成品粮,应统一包装,包装袋统一标注“广西退耕还林粮食”标识。包装袋式样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设计。为了保证包装袋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降低生产成本,包装袋可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印制,也可由项目县(市、区)自行印制,费用从项目县(市、区)包干经费中支付。
(四)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的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也不得折算成代金券发放。
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并由农户直接纳税的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户;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
(五)按报帐制办法发放补助粮食。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应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和停止耕作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属实后,可以预先兑付部分补助粮食;第二次待次年退耕还林自查、复查成活率合格后再兑现其余补助粮食。每次兑现补助粮食的数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第一年的第一次兑付应不少于50%。以后每年上半年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耕农户的幼林抚育、管护进行验收自查,自治区林业局组织复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发放验收合格证。退耕农户凭验收合格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粮食供应与现金兑现证》到粮食供应点领取补助粮食。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结果出具的《退耕还林合格面积及补助粮食数量明细表》,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农户发放补助粮食。
二、粮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一)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按中央财政每公斤(原粮)1.4元的补助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包干给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补助期内以后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补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巧立名目截留和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粮食采购调运等有关费用,从包干经费中解决,包干经费不足的,由项目县(市、区)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退耕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