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
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粮食
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及拨补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78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计委、西部办、财政厅、林业局、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及拨补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粮食供应
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及拨补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 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2]56号)以及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
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292号)精神,为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保障退耕还林农户应得的补助粮食的兑现,确保我区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耕还林粮食供应
(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标准和年限。自治区下达的国家计划内的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50公斤。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各项目县(市、区)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不得随意扩大计划面积,对超出计划面积种植的退耕还林或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国家不补助粮食。
(二)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粮源和粮食调运。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粮源和粮食调运工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粮食局负总责、粮食补助资金包干到项目县(市、区)、责任到项目县(市、区)的原则。粮源的组织和供应由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承办。原则上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以项目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粮食的供应,就近调运,组织到乡(镇)粮所、粮站,兑现到农户,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项目县(市、区)筹措粮源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市(地)报告,以市(地)为单位统一向自治区粮食局提出申请,从自治区粮食储备库存中购进粮食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