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纪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劳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及进行科学管理对加强劳动保护、改进劳动条件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10.其他属于企业管理进步范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立项、申报与表彰
1.企业当年初制定管理进步成果实施计划并在市或省政府主管部门立项。5月底前报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成果的实施期为1年以上。在成果实施过程中,成果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每年要进行一至两次检查。
3.成果完成后,要及时总结和申报。企业每年3月底向市级评委会提供《辽宁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申报表》、成果总结报告、企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各市在评审市级管理成果的基础上,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推荐申报省级企业管理进步成果材料。
4.对管理成果突出的企业,以辽宁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评审委员会名义予以表彰。
四、奖励办法
1.坚持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结合的原则。省级成果分为特等(创效益1000万元以上、实交各项税金5000万元以上)、一等(效益100万元以上、实交各项税金1000万元以上)和二等(效益50万元以上、实交各项税金500万元以上)。
2.获奖成果颁发奖牌和个人荣誉证书。
3.每项特等成果奖金15000元;一等成果奖金为8000元;二等成果奖金为5000元。省级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金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五、工作要求
1.企业管理进步成果的年创利润额等财务指标须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确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集团、股份公司,由其总部财务部门审核认定。难以直接计算年利润的成果,由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
2.申报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必须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相关荣誉和奖金;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六、组织领导
辽宁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评审委员会由省经贸委牵头。成员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企业工委、省对外经贸合作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国家企业管理纲要,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全省管理进步成果实施、评审和推广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