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督查组对全省治理整顿的重点地区、重点矿种、热点矿区所在地的市进行实地抽查。
第二阶段:全面落实、限期整改、总结验收阶段(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各市在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措施的基础上,逐一整改。对查出和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于2003年3月31日前将治理整顿工作总结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三阶段:全面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4月1日至5月末)。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市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全省治理整顿情况报送省政府。治理整顿工作检查验收内容和标准、检查验收方式仍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辽国土资函发[2002]52号)要求进行。
四、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工作部署,明确工作重点、步骤,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定期总结分析整治的进展情况。要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防止走过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治理整顿工作。
(二)要大力宣传《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为治理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对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的案件,要从快核实,认真查处。各市、县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未设立的要尽快设立。
(三)要坚决打击无证勘查、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对应依法取缔、关闭的矿山,要采取停供火工器材、拆除设备、炸填坑口等手段,彻底取缔、关闭。对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维护本地区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干扰、阻挠治理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加惩处。对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人员,各级监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严厉查处治理整顿中暴露出的腐败问题,彻底打掉保护伞。
(五)治理整顿工作要与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标本兼治。对治理整顿工作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要明确专人负责督促落实;对治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治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