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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9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实施方案

  2001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会议及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开展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当前有些地方乱采滥挖行为屡禁不止,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现象时有发生,生产矿山还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全省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特制定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实施方案。
  一、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坚决、从快从重”的原则,针对全省当前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整顿,及时纠正,严格规范,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实现全省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
  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主要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违法处置探矿权采矿权、乱采滥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重点整顿的矿种:煤、金、铁、钼、菱镁、滑石、硼、玉石、地热和矿泉水。
  (二)治理整顿工作的内容
  1.对未取得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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