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进一步做好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将我省现行按月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原来月营业额400元调整为800元。纳税人月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一律不征收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4、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在扣除成本、费用后,还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扣除个体户业主的费用和其所雇从业人员工资后计算所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年经营额在96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外出打工取得工薪收入和劳务报酬的农民,回到居住地后不得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6、对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农村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对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政府部门发放的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征收印花税。
  上述各项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以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各项农村税收政策,使广大农村纳税人知法、懂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征管,规范操作,提高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各级地税部门要不断强化农村地方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定期进行税源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建立委托代征单位资格年审制度。农民建房的税收一律不得委托代征。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做到文明执法,文明征管,切忌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坚决克服和纠正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松垮拖拉等不良作风,树立依法治税的良好形象。
  各地要加大对农村地方税收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政策培训,防止政策执行出现偏差。各委托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地税部门委托征收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征收税款,不得越权改变征收方式和征税标准,不得压解委托代征的税款。同时,要健全代征资料,加强税收票证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